拆迁款项自愿放弃是否有效?
我家面临拆迁,现在有个情况,我有点想自愿放弃拆迁款项,可又担心之后会不会出什么问题。我想知道这种自愿放弃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啊?要是有效,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吗?要是无效,又是为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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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项自愿放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达到生效的必要条件。 首先,合同的缔约方必须在订立合同之际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签放弃协议的人得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年满18周岁以上,或者年龄介于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且主要依靠自身劳动收入维持生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权利签订相关合同。 其次,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意愿表达必须真实可信。这就是说,放弃拆迁款得是你真心想这么做,而不是在被欺骗、威胁或者有极端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要是一方是在这些不正常情况下签订了放弃协议,通常不符合其真正的意愿,这类合同可能被判定为非法或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如果放弃拆迁款项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放弃行为通常是有效的。但要是存在被误导、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放弃行为的合法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凭借该资格凭证自主地确立合同关系,通过自己的行径获得民事权益或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意思表示:通过行动向外部展示希望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意图,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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