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发微信辞退员工,仲裁时算证据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法人通过微信跟我说辞退我。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可不确定法人发的这条微信在仲裁的时候能不能算作有效的证据,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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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公司法人发微信辞退员工,该微信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劳动仲裁中,也是参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进行的。 不过,虽然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公司法人,比如可以通过公司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法人在其他场合使用该微信的记录等进行佐证。二是微信记录的内容要完整、清晰,能够明确体现出法人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微信记录就可以在仲裁中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员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为了提高胜诉的几率,员工还可以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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