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骨折赔偿标准下老师需要赔偿吗
孩子在幼儿园不小心骨折了,想知道按照赔偿标准,这种情况下老师需不需要进行赔偿啊?想详细了解一下其中关于责任划分和赔偿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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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孩子骨折后,老师是否要赔偿需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幼儿园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孩子骨折,比如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没及时处理等,这种情况下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老师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不需要向孩子赔偿,因为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过,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内部规定,可能会对有过错的老师进行追偿,这是幼儿园和老师之间另外的法律关系 。 要是老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老师故意体罚孩子导致骨折,或者严重失职,像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岗,导致孩子无人看管而骨折,那老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是其他幼儿侵权导致孩子骨折,侵权幼儿的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若未尽到管理职责,也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 具体赔偿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追偿:是指在赔偿权利人获得全部赔偿后,赔偿义务人向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要求偿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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