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受伤骨折,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咱们得明白几个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说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有一定认知但还不够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学校骨折,学校原则上要担责,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做好了教育和管理工作,像有完善的安全教育、合理的管理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学校骨折,学校要是没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比如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没及时维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等,就需要担责。 如果是校外第三人造成孩子在学校骨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打伤了孩子导致骨折,学校要是安保没做好等没尽到管理责任,就要承担一定补充责任。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此阶段孩子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一定认知但尚不够成熟。 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如果没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的一种次要、补充性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