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立案后的流程是什么?


劳动仲裁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首先是送达与组庭环节。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同时,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案件情况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复杂案件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接着是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要提前向仲裁庭说明并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然后是开庭审理阶段。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对方可以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之后仲裁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辩论,以便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再就是仲裁调解环节。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就会进入裁决阶段。 仲裁庭作出裁决也有时间限制。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相关概念: 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 。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