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为什么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

我在和公司的劳动纠纷里,想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提交到劳动仲裁,可听说劳动仲裁可能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我不太明白,这些聊天记录能证明很多和工作相关的事,为啥仲裁可能不认呢?想知道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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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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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并非绝对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而是微信聊天记录这类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被认可。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就属于网上聊天记录这一范畴的电子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仲裁中证据规则可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这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该法同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要被劳动仲裁承认,需要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关联性是指聊天记录要与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实有直接联系。比如,如果是关于工资待遇的争议,聊天记录里得有和工资相关的内容。真实性方面,要能证明聊天记录是真实存在且未被篡改的。由于微信账号可以随意注册,很难直接确认聊天双方的身份。所以,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比如聊天记录中有双方明确的身份信息、结合其他证据能印证身份等。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微信聊天记录。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不满足上述条件,比如无法确定聊天双方身份、记录被篡改、与案件无关等,劳动仲裁就可能不承认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因此,在准备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注意保存好原始载体,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等,以提高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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