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质证反驳有哪些话术?

我最近要去参加劳动仲裁,在质证环节不知道该怎么反驳对方的观点。我不太懂法律术语,也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去说,很担心会因为不会说话而影响仲裁结果。想了解下在劳动仲裁质证时,有哪些实用的反驳话术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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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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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质证反驳环节,了解相关话术及法律依据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从不同情况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质证反驳话术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你可以这样反驳:“仲裁员,对方所提交的这份[证据名称],其真实性我表示怀疑。该证据并非原始的文件,而是复印件,且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来佐证其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所以,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可。” 当对方证据的关联性不足时,你可以说:“仲裁员,对方提交的这份[证据名称]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没有直接关联。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我在[具体工作内容]上的劳动权益问题,而这份证据所反映的是其他方面的情况,与我主张的[具体诉求]并无直接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支持对方观点的有效证据。” 要是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有问题,反驳话术可以是:“仲裁员,对方提供的这份[证据名称],其取得方式不合法。这份证据是在我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偷拍获取的,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该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应被采纳。” 此外,如果对方证人的证言可信度低,你可以反驳:“仲裁员,对方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疑点,可信度较低。证人与对方存在[具体利害关系],其证言很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且,证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在关键问题上含糊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所以,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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