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工伤鉴定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眼睛工伤鉴定是指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眼睛受损后,对其眼睛功能障碍程度和伤残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伤残等级的过程。 依据我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在一级伤残中,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属于一级。二级伤残包括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8%(或半径≤5°)等情况。 三级伤残涵盖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等。四级伤残有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等。 五级伤残如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半径≤25°)等。六级伤残包括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等。 七级伤残包含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等。八级伤残例如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等。 九级伤残有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等。十级伤残包括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等。 在申请眼睛工伤鉴定时,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委员会会组织专家组,根据标准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