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先来说说出租人的义务。首先,出租人有交付出租物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就是说,出租人要把能正常使用、符合双方约定用途的租赁物交给承租人,而且在租赁期间都要保证租赁物能正常用于约定的用途。比如租房子,出租人要保证房子能正常居住使用。 其次,出租人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如果没有另外约定,租赁物在出租期间出现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引起的,出租人就要负责修理,让租赁物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要是因为维修影响了承租人使用,还得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再讲讲承租人的义务。第一,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使用方法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要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要是没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导致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同时,承租人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得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等,否则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 第二,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要是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出租人可以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过,要是因为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承租人还有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结束,要把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符合约定的磨损等情况除外)的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