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食用油发放给职工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当企业外购食用油发放给职工时,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税务方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企业将食用油发放给职工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并非用于生产经营等可产生销项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在购进食用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将外购食用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发放食用油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和申报,并且要确保其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否则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再者,从劳动权益角度来看,企业发放食用油给职工是一种福利行为。企业应该确保所采购的食用油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作为采购方,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用油进行质量把控,如果因发放的食用油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职工身体健康受损,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发放食用油的成本正确计入相关科目。一般来说,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这样规范的会计处理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也符合税务和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