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顺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借给别人钱,后来发现对方还有其他债主。我想知道在对方资产有限的情况下,不同债主的债权是按照什么顺序来偿还的,法律上对于债权顺位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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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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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顺位指的是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个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这种顺序的规定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在我国,关于债权顺位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抵押债权的顺位问题,明确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在受偿顺序上的区别。 其次,对于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这是基于《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顺位通常是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而对于质权,如果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质权,一般按照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债权顺位也有特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体现了在企业破产时,不同性质债权的受偿顺序安排,优先保障职工权益、社保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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