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期待权有哪些法律条文?

我在和别人交易不动产的时候,听说有个物权期待权。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也想知道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这能保障我在交易中的哪些权益呢?想弄明白这方面的具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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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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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是指在取得物权的过程中,虽然还没有实际获得物权,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对未来取得物权抱有合理的期待。简单来说,就是你现在还没拿到物权,但有很大的可能性在未来获得它。 在我国,物权期待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一些司法解释当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该条规定赋予了符合条件的不动产买受人一种物权期待权,当满足上述情形时,买受人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还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只要买受人符合这些条件,就有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保障自己未来能够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 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涉及到物权期待权的内容,“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是针对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的规定,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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