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抗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处房产交易中,房子有抵押权,可我觉得自己作为案外人有合理理由对抗这个抵押权。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案外人对抗抵押权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条文和条件,好判断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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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案外人指的是没有直接参与到案件中的第三方。抵押权则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案外人对抗抵押权,就是案外人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来否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案外人对抗抵押权作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如果案外人符合上述情形,就有可能对抗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也有相关内容。如果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意味着作为案外人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即便抵押物被处置,承租人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租赁权仍然受到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要对抗抵押权,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占有房屋的证明等。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案外人是否有足够的权利对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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