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下哪些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理由是合法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好像想辞退我,给出了一些理由。我不太清楚这些理由在法律上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到底什么样的辞退理由是合法的,心里好有个底,免得被公司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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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退合法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一个较为敏感且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行为。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过失性辞退”指的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则是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辞退理由合法。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公司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业绩标准,而劳动者未能达到。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例如员工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范等。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像财务人员因疏忽导致公司资金重大损失。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比如员工同时在两家竞争公司任职。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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