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接管入户征求意见有什么法律要求吗?


在物业接管过程中进行入户征求意见,主要涉及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行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物业接管过程中,新物业入户征求意见其实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业主需求、获得业主认可,但这一行为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对于物业接管的相关事宜,《物业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新物业接管小区属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范畴,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而入户征求意见可以看作是了解业主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物业不能仅仅依据入户征求的意见就直接接管小区。征求意见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每位业主的真实意愿都能得到表达。同时,物业应当提前告知业主征求意见的目的、方式和相关事项,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如果在入户征求意见过程中,物业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业主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的结果,也应当进行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物业接管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