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离婚后为了孩子频繁联系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我和前夫离婚了,但为了孩子我们经常联系。我有点担心这种频繁联系会不会有什么法律上的讲究或者限制。毕竟已经离婚了,很多事情和以前不一样了。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对于离婚夫妻为孩子频繁联系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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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夫妻离婚后为了孩子频繁联系其实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禁止性规定,相反,从法律精神和实际需求出发,是被认可和鼓励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表明,即便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他们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然存在,并且双方都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之间保持一定的沟通和联系是合理且必要的。 其次,关于探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定期看望孩子,这必然需要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和联系。所以,为了孩子的利益,双方频繁联系是符合探视权相关规定的。 此外,在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诸多方面,父母双方都可能需要共同协商和决策。例如孩子生病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或者面临升学选择等重要问题时,双方基于对孩子的责任,频繁交流并共同做出对孩子最有利的决定,是符合法律所倡导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 不过,虽然法律鼓励为了孩子保持联系,但如果这种联系给一方或者孩子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比如一方利用联系对另一方进行骚扰、威胁,或者频繁的联系让孩子感到不安和困扰,那么受到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请求调整联系的方式和频率等,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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