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公司委托加工了一批货物,打算用于员工集体福利。但不清楚在法律方面,这种情况有什么规定,比如税务处理、是否合规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要求,避免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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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这意味着,当企业把委托加工的资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虽然没有实际对外销售获取收入,但在税务处理上,要按照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以企业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在企业所得税上也要视同销售,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职工薪酬,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比如,企业委托加工了一批产品,成本是1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是12万元,用于集体福利时,会计上要按照12万元确认职工薪酬,同时结转10万元的成本。总之,企业将资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以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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