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保义务会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在法律中,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安保义务,通俗来讲,就是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进入该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商场、酒店、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游乐园、演唱会等活动的组织者,他们都对进入场所或者参与活动的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这些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责任,就是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场所的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因为自己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比如商场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导致顾客滑倒受伤,这种情况下,商场就需要直接对顾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另一种是补充责任。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场所的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时,他们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在商场里,顾客被第三人殴打,而商场保安没有及时制止,那么商场就需要在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先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赔偿,如果第三人无法全部赔偿或者无法找到第三人,那么场所的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就要承担剩下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他们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法律为了保护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它要求场所的管理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安保义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