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半年不取的快递丢了是否不用赔偿?
我有个快递放了超过半年没去取,最近去拿发现快递不见了。我找快递公司理论,他们说超过半年不取丢了不用赔偿。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知道他们这种说法对不对,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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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超过半年不取的快递丢了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快递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当我们将快递交给快递公司运输和保管,快递公司就有义务保障快递的安全并按照约定将其送达收件人手中。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里的快递公司就相当于保管人,对我们的快递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同时,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半年不取的快递,虽然收件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没有及时领取快递,但这并不意味着快递公司就可以免除所有责任。如果快递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例如没有提供合适的保管环境,导致快递因受潮、虫害等原因损坏或丢失,那么快递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快递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且快递的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收件人自身过错等不可归责于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快递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有些快递公司可能会在快递单或者相关服务协议中约定,对于长时间未取的快递,快递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如视为放弃、自行处置等。但这样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该约定不合理地免除了快递公司的主要责任、排除了收件人的主要权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超过半年不取的快递丢了就不用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以及快递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判断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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