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新闻里听到‘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个说法,不太明白这到底意味着什么。想知道这一程序是在什么情况下启动的,它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对当事人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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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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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追诉程序。它主要针对那些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但必须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追诉时效呢,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犯罪情况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等等。不过,第八十八条也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就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启动的法律依据。这一程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一方面,追诉时效制度能促使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即使过了追诉时效,在经过严格的核准程序后仍可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其犯罪行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意味着他依然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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