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通俗来讲是什么意思?
我听说有个‘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它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呢,和我们普通人有啥关系不?希望能有个通俗易懂的解释,让我搞清楚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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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通俗地说,就是一些犯罪行为过了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追诉时效),正常情况下不能再去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了,但如果有必要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就得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行。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能再追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并不是所有过了追诉时效的案件都能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准追诉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制度,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法律秩序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对于那些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过了追诉时效,也有可能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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