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我是一名医护人员,最近科室有个患者病情恶化,家属认为是我们治疗不当造成的,要求赔偿。但我们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都严格遵循了规范。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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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责任,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里有个前提,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如果患者不听从医生的嘱咐,不按时服药或者擅自调整药量,从而导致病情恶化,在医疗机构无过错的情况下,就可以免责。 其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免责。在紧急情况下,时间紧迫,医生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决策和治疗。只要医生按照合理的诊疗规范进行了救治,即便最终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理想的改善甚至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也不用担责。比如在突发的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医生对重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最完善的治疗,但已经尽力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 最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学是不断发展的,在某些特定时期,对于一些复杂的疾病或者疑难杂症,可能现有的医疗技术和手段无法准确诊断或者有效治疗。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最终的治疗效果不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例如一些罕见病,目前医学上还没有完全掌握其发病机制和有效的治疗方法,医疗机构按照现有的医学知识进行了诊疗,但未能治愈患者,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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