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要是存在医疗过错,并且因为这个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医生按照正常的医疗流程和规范为患者进行治疗,但还是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情况下医生和医疗机构可能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会适用这一原则,若是医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隐匿、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过医疗机构可以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能证明,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不问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总之,这些归责原则在不同情况下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