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房产预抵押是否有期限?房产转移逃避债务该如何判定?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房产相关事务,涉及到预抵押和债务问题。想弄清楚办理房产预抵押有没有时间限制,还有如果有人通过转移房产来逃避债务,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种行为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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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预抵押是有期限的。预抵押简单来说,就是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购房合同、购房者和银行签借款合同的时候,同时在房管局备案系统生成预抵押登记,目的是不让别人随便对这套房产行使权利。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也就是说房产预抵押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关于房产转移逃避债务的判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有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导致法院没办法执行,这些就属于恶意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关概念: 预抵押:在特定合同签订同时在房管局备案系统生成的登记,用于保障后续权益及限制第三人对房产权利的行使。 预告登记: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登记,能限制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不动产处分行为。 撤销权之诉:当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债务人相关行为的诉讼。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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