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鉴定后不够伤残级别还有其它补偿吗?
我在南京工作,受了工伤,经过鉴定却没有达到伤残级别。我担心自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南京当地的规定,具体能有哪些补偿项目,相关的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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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工伤鉴定后不够伤残级别,仍然是有补偿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关于医药费。职工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都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关于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 其次,恢复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也就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相关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再者,必要的护理费用。如果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相应的生活护理费会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后,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该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另外,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对于低于县级的工伤认定,可以重新进行鉴定;对市级的鉴定不满意者,可于收件后15日内向省级劳鉴委申请重新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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