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卖了之后需要取消专项扣除吗?
我之前买了首套房,一直享受着专项扣除优惠。现在我把这套首套房卖了,不确定是不是得取消专项扣除。要是不取消会有啥问题不?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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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卖了之后是否需要取消专项扣除,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它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如果首套房卖了,但住房贷款还未还清,并且该住房贷款符合首套住房贷款的条件,那么就可以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至贷款还清或者扣除期限达到240个月。因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据是住房贷款利息,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只要贷款利息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就能扣除。 然而,如果首套房卖了,同时住房贷款也已经还清,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取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因为此时已经不存在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了。要是不取消,继续申报扣除,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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