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房后是否还能享受专项扣税政策?


在了解换房后是否还能享受专项扣税政策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两个概念。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则是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换房后能否继续享受专项扣税政策,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是因换房产生了新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只要符合首套住房贷款的条件,就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若换房后没有了自有住房,而是选择租房居住,并且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这种情况下就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不过要注意,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也就是说,换房后如果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就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反之亦然。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换房后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按照规定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