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担保连带责任有哪些新法规?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听说民法典对担保连带责任有新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些新规定是什么,会不会影响到我作为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关于担保连带责任具体有哪些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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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民法典对担保连带责任的新法规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担保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连带责任的新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六百八十八条等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和之前的法律规定不同,过去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处理的。也就是说,现在如果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那通常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强调了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可以灵活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此外,民法典还对保证期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担保连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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