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拿出的是格式条款合同。我有点担心自己权益受损,想了解下提供格式条款的这一方有哪些法定义务呢,这样我也能心里有数,看看对方有没有做到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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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我国,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主要负有以下法定义务: 首先是提示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所说的“合理的方式”,一般是指在合同中用明显的字体、颜色或者通过专门的提示等方式,让对方能够容易注意到这些重要条款。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通常会用加粗、加黑的字体来突出显示,并且在签订合同前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说明。这是因为这些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款直接影响到对方的利益,如果不进行提示说明,对方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合同,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其次是公平拟定义务。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比如在一些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退换货,这就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格式条款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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