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现里面有好多格式条款,不太清楚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我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关于格式条款都有啥规定,这样心里也有个底,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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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的很多合同,比如保险合同、购房合同等,里面往往会存在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些对对方不利的条款可能就不算数。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商家在合同里写“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不合理地排除消费者退换货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此外,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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