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什么处罚?
我开了一家小餐馆,最近听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和餐饮行业可能有关系。我不太清楚这一条具体有啥处罚,要是不小心违反了会有啥后果呢?我就怕因为不懂法给自己带来麻烦,想了解清楚这一条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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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而不是直接规定处罚内容。不过,如果拒绝、阻挠、干涉这些部门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可能会面临相应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外,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在面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正常工作时,应积极配合,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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