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时认缴出资股东有什么个人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现在经营不善打算申请破产。我当时是认缴出资,还没完全缴清。我想知道在公司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我作为认缴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个人责任,会对我个人财产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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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认缴出资股东的个人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要了解“认缴出资”的含义。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向公司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缴纳。在公司正常经营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然而,当公司申请破产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原本未到缴纳期限的认缴出资,股东也必须立即缴纳。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破产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方面,未缴纳的出资将被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这意味着股东需要拿出相应的资金来偿还公司所欠的债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甚至可能会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公司申请破产时,认缴出资股东需要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不履行该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因此,作为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清楚自己在公司破产时的法律责任,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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