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农村老宅基地有什么最新规定?
我家有一处解放前的农村老宅基地,一直闲置着。最近听说有新政策出来,我不太清楚这些规定会对我家这处老宅基地有什么影响,比如在使用权、继承权方面,也不知道之后能不能对它进行翻建之类的,想了解下具体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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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解放前农村老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不管宅基地是解放前就存在的,还是后来分配的,其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 对于解放前的老宅基地,如果地上有房屋且房屋属于合法建造,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所有者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也就是说,只要房屋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可以由房屋所有者或其继承人继续享有。 不过,如果房屋已经坍塌或灭失,且没有进行及时的修复和重建,宅基地可能会被村集体收回。因为宅基地的使用目的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居住需求,当房屋不存在时,这种需求也就不那么紧迫了。 在继承方面,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是被允许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涉及到老宅基地的翻建,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一般要向当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审核,符合规定的才能进行翻建。这是为了确保农村建设符合整体规划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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