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阶段的管辖异议是否可以直接放到民初?
我有个官司现在处于诉前调阶段,我觉得管辖法院有问题,想提管辖异议。但不清楚是在诉前调阶段提,还是可以直接放到民初阶段再提,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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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诉前调阶段的管辖异议是否可以直接放到民初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诉前调是指在正式立案之前,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尝试在诉讼程序启动前解决纠纷。民初则是指民事案件正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诉前调阶段,案件尚未正式立案,严格来说还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阶段提出管辖异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而在民初阶段,也就是案件正式立案后,提交答辩状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诉前调阶段发现管辖问题,从提高诉讼效率和避免程序浪费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可以向主持诉前调的法院说明情况。不过,由于诉前调并非正式的诉讼程序,即使在这个阶段提出管辖问题,法院可能也只是记录情况,待案件正式立案进入民初阶段后,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管辖异议。所以,虽然从操作上来说,当事人可以等到民初阶段再正式提出管辖异议,但建议在诉前调阶段就与法院沟通,以便法院提前了解情况,更好地安排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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