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割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不动产分割登记是指将原本登记在一个产权证书下的不动产,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割为多个独立的不动产单元,并分别进行产权登记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在申请时,要提交一系列必要的材料,比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这是用来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它是您对该不动产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不动产分割方案,该方案要详细说明分割的具体方式和各个分割部分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像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这些材料能准确反映不动产分割后的实际状况。相关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其中就包括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情况。 接着是受理。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登记机构会当场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若材料符合要求,登记机构会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对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的处理方式有明确规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然后是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核。这包括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是合法的申请人;对不动产权属的来源进行审查,查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对分割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还可能会进行实地查看,以确认不动产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之后是登簿。经过审核,若申请事项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会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一旦记载于登记簿,分割后的不动产权利就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是发证。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会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内容,为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会明确标注分割后各个不动产单元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面积、用途等。申请人领取到证书后,整个不动产分割登记流程就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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