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涉及到一个执行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我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想提出执行异议。但我不太清楚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有啥规定,比如提出的时间、需要什么材料、法院怎么处理等,希望能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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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执行异议的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依据就是该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其次,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来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再者,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定也有相应说明。比如对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等情况,也有详细的处理规则。总之,这个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流程、条件、审查等多方面都进行了明确,保障了相关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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