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户名变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现在涉及到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事情,不太清楚具体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行。我和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也一起住了挺久,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变更,想详细了解下变更都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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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户名变更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出现外迁或死亡的情况才可能变更。这里的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其次,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这是为了确保变更后的承租人有合理的居住需求和与原租赁关系的紧密联系。再者,原承租人不能有欠费(像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保证租赁关系的清晰和完整。然后,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员需无异议 。另外,要是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若原承租人是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并按上述其他条件办理。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但公房承租权变更有其自身特殊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也从不同角度规范了相关事宜。总之,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户名。 相关概念: 外迁: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 共同居住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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