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属于社会保障的什么法?
我想了解下,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里,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法律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分类,想知道它具体是怎么划分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明确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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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属于社会法这一法律部门,更确切地说,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紧密相关。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旨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具体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教育,健康成长,避免过早地进入劳动市场而受到身心伤害。这体现了社会保障法中对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权益。因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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