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听说养老保险有个过渡期,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下这个过渡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内的政策和正常时期有啥不一样,对我们这些职工的养老待遇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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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期是我国为了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时期。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由财政或单位提供退休金。而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为了让改革能够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较大差距,国家设置了一个10年的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在这个过渡期内,对于“中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来说,如果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如果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该文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过渡期的政策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一过渡期政策既保障了改革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平稳衔接,又体现了新老制度的逐步过渡和衔接,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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