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哪些条款不成立,租房合同没到生效算违约吗?
我最近打算租房子,看了一些合同条款,心里有些疑惑。想知道在租房合同里,哪些条款是不成立的。另外,我和房东签了合同,但还没到生效时间,要是这期间有变动,这算违约吗?想具体了解这两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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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说租房合同中哪些条款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是不成立的。比如加重租客义务、排除房东主要责任的条款往往不成立。例如,规定因房屋本身通风不畅,却要求租客洗澡等时必须开窗通风,否则事故责任全由租客承担,这就不合理,因为房东装修时就应考虑通风问题,此条款排除了房东主要责任 。 再如,让租客承担因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等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房东有权解除合同,这也不成立,因为房东本身有义务缴纳这些费用,该条款加重了租客义务。还有约定租客对房屋质量造成的所有损失担责,包括人身损害,而不区分房东是否有过错,这种条款也是不成立的。 关于租房合同没到生效算违约吗,答案是不算违约。违约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订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但特殊情况下,订立日期是签字、盖章日,生效日期是双方约定的具体时间或条件达成时。在合同未生效前毁约,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没到生效时间,不存在违约一说,但可能因缔约过失要承担一定责任。 相关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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