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完离职就走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一般情况下,当劳动者决定离职时,通常不需要负担违约金责任。但存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劳动者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针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申请完离职就走,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例如,公司出钱送员工去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为3年,结果员工培训回来后工作1年就申请离职马上走人,这种情况就可能要支付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宜。若劳动者违反此约定,申请完离职就走,也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比如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几年内不能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员工申请离职后立刻就去了竞品公司,这种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述两种特殊情况,仅仅是申请完离职就走,一般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相关概念: 服务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