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乙方签合同,乙方拒签,甲方需要给乙方失业金吗?
我是乙方,之前和甲方谈好了签合同,可最后我拒签了。现在我没工作,生活挺困难的,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没有义务给我失业金。我想了解从法律规定上看,这种情况是怎么判定的,有哪些条件和要求。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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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甲方通常没有直接给乙方失业金的义务,失业金一般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的。
失业金领取有相应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对于乙方拒签合同的情况,关键看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含多种情形,比如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但如果是乙方自身原因主动拒签合同,且不存在法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那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
若乙方认为是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比如甲方提供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违法违规情况,使得乙方拒签,这种情况可能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若同时满足其他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金。
如果乙方想领取失业金,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上述领取条件,若符合,按规定提供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部门申请失业登记,再按当地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失业保险金。若存在争议,还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
相关概念: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不是劳动者自己主动选择中断就业,而是由于一些外部原因,比如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期满等客观情况导致就业中断。
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失业相关业务的基础,通过登记表明自己处于失业状态并寻求就业帮助。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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