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在我国,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缴纳,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固定资产”和“增值税”这两个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像企业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等都属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每产生一次增值,就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这是因为在2009年以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所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类型和销售时间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为13%等。比如企业购进一台新的机器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期再出售这台设备时,就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在购进时已经享受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出售时就需要按照正常的税率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依据同样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通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所以对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征收率。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特定条件,比如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等(不过目前对于“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这一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已有所变化),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总之,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缴纳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