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少发货,进项税该怎么办?
我从供货商那里采购货物,结果供货商少发了货。之前我已经按照全额进行了进项税处理,现在这种情况我不知道进项税该怎么处理,是要转出吗,还是有其他办法,我不太懂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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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供货商少发货时,进项税的处理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妥善处理。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的概念。进项税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者服务时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当发生供货商少发货这种情况时,购买方应根据实际的货物数量和金额来调整进项税。如果购买方已经按照原发票金额抵扣了进项税,在发现少发货后,需要对多抵扣的部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购买方需要和供货商进行沟通,要求供货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是用来冲减原来错误或者多开的发票金额的。供货商开具红字发票后,购买方根据红字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当期的增值税申报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购买方原本收到一张金额为10000元、进项税额为1300元(税率13%)的发票并进行了抵扣,但实际供货商少发了价值2000元的货物,那么少发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为260元(2000×13%)。这时,购买方就需要将这260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如果供货商补发了少发的货物,购买方可以根据补发货物对应的发票再次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这样做既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也能保证企业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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