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出资不实是如何规定和处理的?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投资,认缴了一定数额的资金,但因为一些突发情况,暂时没办法按约定足额出资。我很担心这会引发法律问题,想知道最高法院对于出资不实这块是怎么规定的,会有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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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指的是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没有按照约定把该出的钱足额交到公司。 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对于出资不实有一系列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司法执行层面,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此外,最高法院还明确,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这就意味着,不仅出资不实的股东要担责,公司的发起人可能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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