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在消费购房方面有哪些规定?

我打算买套房子用于居住消费,但不太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在消费购房这块有啥规定。比如购房合同的效力、开发商违约了怎么处理、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等,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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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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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购房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有一系列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首先,关于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在法律上是可能被认定无效的,但如果在购房者起诉之前开发商取得了许可证明,合同又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这是为了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防止其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随意预售房屋,损害购房者利益。 其次,在开发商违约方面。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对于开发商一房多卖或者在卖房后又抵押房屋等严重违约行为,给予了购房者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能让购房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不仅可以拿回自己的购房款和利息,还能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再者,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保障了购房者在拿到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如果开发商不配合,购房者可以自己解决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费用。 另外,在贷款购房方面,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这充分考虑了在购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客观情况,保障了购房者在非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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