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对共同侵权是如何认定的?

我遇到了可能涉及共同侵权的事情,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共同侵权是怎么界定的。我想知道最高院在认定共同侵权的时候有哪些标准和依据,这样我就能判断我遇到的情况属不属于共同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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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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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最高院在认定共同侵权时,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是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故意就是多个侵权人之间事先商量好,一起去实施侵权行为。比如,甲和乙合谋去砸坏丙的汽车,他们就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则是多个行为人都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例如,建筑工地上的几个工人都没有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导致建筑材料坠落砸伤路人,这就可能构成共同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实施”就包含了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其次是行为的关联性。即使多个侵权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过失,但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比如,甲在道路上挖了一个坑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乙驾驶车辆因为超速行驶,没有及时避开这个坑,导致车辆受损,甲和乙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了损害结果,他们的行为就有关联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多个侵权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是各自造成不同的损害。如果甲打伤了丙的胳膊,乙同时打伤了丙的腿,这就不属于共同侵权,而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只有当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一个统一的损害后果时,才符合共同侵权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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