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院关于管理人报酬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起破产案件,涉及到管理人报酬的问题。不太清楚最高法院对于管理人报酬有哪些具体规定,不知道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标准这些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内容,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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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管理人报酬是破产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管理人主要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而管理人报酬,就是法院根据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方法确定并支付给管理人的费用。 最高法院对于管理人报酬有专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计算基数。例如,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不过,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比例范围,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比如,案件复杂程度、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履行职责的效果等因素都会被考虑在内。如果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可能会相应减少其报酬。 同时,该规定还对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管理人报酬一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并且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支付。但是,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决定。总之,最高法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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