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和税务机关有些分歧,不太确定哪些税务相关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想知道具体哪些行为是在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之内的,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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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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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有很多种。首先是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其次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比如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发票管理的许可,像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等。 再者是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如果纳税人在发票领购、使用过程中,对税务机关的相关行为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另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在复议范围内。税收保全措施有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还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例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以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等。 总之,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则中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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