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行政复议是否前置?

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和税务机关产生了一些争议。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还是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这个程序。我想了解税务行政复议是不是前置程序,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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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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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特定的税务争议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税务争议都需要行政复议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纳税争议”,主要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然而,如果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企业可以选择直接去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所以,税务行政复议是否前置要根据具体的税务争议类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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